2008-06-18

歐美擬徵網路消費稅 台灣跟不跟?

 
每週 二 , 四 出刊.20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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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擬徵網路消費稅 台灣跟不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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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擬徵網路消費稅 台灣跟不跟?

線上下載稅可能開徵

報稅的季節剛過,雖然台灣已經號稱「萬萬稅」,但有一個消息你可能不知道──未來在報稅時,消費者可能還必須再多繳納一筆「線上下載稅」。

四月中旬,許多媒體大篇幅報導美國加州正在評估課徵「線上下載稅」的可能性,且包含的範圍廣泛,舉凡音樂、書籍、影片等,只要購買途徑是經由網路下載,都在課徵的範圍當中;也就是說,未來透過Amazon的Kindle下載電子書,或是在iTunes上購買音樂、電影、音樂錄影帶等商品時,都有可能被課稅。 其實這並非新消息,許多國家在幾年前開始,就已經對線上付費下載是否應課稅的問題,進行過許多的討論。

以美國為例,在二○○六年時,便已經有包含德州(Texas)、亞利桑那州(Arizona)、阿拉巴馬州(Alabama)以及華盛頓特區在內的十五個州表示,各種數位下載的消費行為是應該被課稅的,且也展開了相關法令的確立。而在幾個月後,紐澤西州(New Jersey)也宣布將針對線上下載的購買行為進行課稅。到今年為止,更有印第安那(Indiana)、猶他(Utah)以及南達科塔(South Dakota)等三個州,開始針對課徵線上下載稅進行相關立法工作。

在其他州的部分,內布拉斯加州(Nebraska)也宣布將從今年的十月份開始,針對線上購買音樂、電影以及書籍等進行課稅。威斯康辛州(Wisconsin)和麻州(Massachusett)也已組成專案小組,針對iTunes上的商業行為,進行相關課稅問題的研究。

牽涉範圍廣,執行不易

另一方面,在二○○六年時,法國政府也曾進行相關討論。在該年三月,法國國會議員曾針對數位著作權法修正案進行辯論,該法案包含一項收取「下載稅」、讓網路合法下載電影與音樂檔案的修正條文,當中規定網路使用者除付費給網路公司外,另加收每月八到十二歐元的執照費,當作支付作者的版稅。

幾年前,線上下載的消費行為之所以能夠規避掉許多稅法的關切,主要原因即在於當時的市場規模並不大,且各國的法令也幾乎百分之百只針對實體物品的消費行為進行課稅。不過,近兩、三年來,政府的態度有了相當大的轉變,其癥結便在於iTunes、Amazon、Wal-Mart Music等線上購物平台的業績一年比一年蒸蒸日上,帶來了相當可觀的收入與商機,今年二月時,iTunes更宣布已銷售超過四十億首歌曲。這些數字與訊息,吸引了許多飽受預算赤字所苦的政府機關注意,而決定立法課徵相關稅款以增加政府收入。以美國加州為例,就算只課徵線上下載音樂的稅款,每年也可為加州政府帶來至少兩千萬美元的稅金,更不用說如果將電影、書籍等其他商品也包含在內所能帶來的龐大收入。

但反對的批評聲浪卻也持續不斷,除背後牽扯的範圍非常廣泛外,許多人也認為此舉將為大規模的盜版開路。法國許多反對課徵線上下載稅的議員與學者均表示,一旦相關法令通過且正式實施之後,除了會打擊原本合法的線上消費市場外,也將造成盜版業者以及非法下載行為更為猖獗的後果。

線上購物與下載的消費行為已日益普及,且逐漸成為數位時代下的主要消費模式。目前國內雖然尚未有相關的法令,但歐美等主要國家已慢慢開始進行相關的立法與規範動作,或許在不久的將來,台灣也會開始課徵「線上下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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