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myblog.yahoo.com/110-110/article?mid=9080&sc=1
車禍處理七要訣
一、立即停車,冷靜處理:
1.發生車禍時應立即停車,汽車則打開雙黃燈警示後方車輛,以避免追撞。
2.汽車應於車後方30∼100公尺處豎立三角形警告牌(豎立之距離依行車速度快慢及路況決定)。
3.車禍應保持冷靜切勿慌張,即使輕微碰撞亦應停車(或下車)處理或致歉並詳查雙方人員傷亡及車輛毀損狀況,
並撥打110報警處理。
4.若有需要,雙方可互留車型、車號、姓名及聯絡方式,在警方未到達前不要離開現場,以免事後被對方控訴為肇
事逃逸。
二、保留現場,以利採證:
1.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切勿為了維持交通順暢或搶救傷患而將車輛移動至路邊或離開現場。(如屬重大車禍、傷亡
等嚴重情況)
2.警方到達現場後,會依車輛方位及現場掉落物、人員傷亡位置等繪製現場圖,作為未來肇事責任(如路權歸屬、
交通違規…等)研判之依據。
3.若為一般無人傷亡之小事故或交通嚴重阻塞之路段,為了避免影響後方車流,可先用噴漆、粉筆或口紅在地上標
出車輛四輪、機車倒地及掉落物位置(四輪以〔、〕、車頭方向以△、機車倒地、掉落物以○線標示之)。
4.若有攜帶相機,應將重要物證(如雙方車牌、人員物品位置、車輛毀損情形、煞車痕、刮地痕…等)及現場景況
拍攝下來,以備將來車禍鑑定或訴訟時之佐證資料。
三、人員傷亡,送醫急救:
1.發生人員傷亡時,速打119請求消防單位派救護車前來送醫急救,因隨車有合格之急救人員及設備且免費服務。
2.勿使用肇事車輛移送傷患,若患者受傷嚴重在救護車未到達前,視情況可先做急救措施(如CPR、止血、骨折固
定…等),交通不便地區可求助路過車輛或附近居民支援。
3.救護車離開前,別忘了記下患者姓名及送往之醫院,以利事後前往探視及洽談和解事宜。
四、報警處理,確認簽名:
1.發生車禍事故,立即打110報警處理及電話請求家長、師長或值勤(輔導)教官支援,並詳細說明發生車禍之地
點及概況。
2.警方到達現場蒐證,繪製車禍現場圖及事後製作當事人筆錄時應據實說明,詳細核對檢查無誤後才能確認簽名。
3.車禍現場圖及應訊筆錄為事後鑑定肇事責任歸屬、訴訟及申請保險理賠之重要參考依據,不可不慎。
4.如當時身體、精神狀況許可,同學須檢視警方所繪現場圖是否與現場相吻合,如機車倒地位置、掉落物、行車方
向,如有錯誤可告知警方更正。
5.請注意對方是否為無照或酒後駕駛,若懷疑時應主動向警方於現場提出並做酒精含量測試及列入記錄。
6.處理警員離開前,應主動查詢其姓名或記下臂章編號及隸屬單位名稱、聯絡電話,以備必要時之聯繫。
7.警方通常不會告知你在此次車禍中對、錯,請不要以為這是警方故意刁難,而是警方在車禍中肇事責任判斷並不
能據此作法院審理依據;但,可向警方查詢車禍現場道路之路權屬於那一方。
五、尋找現場,目擊證人:
1.若車禍發生在叉路口時,號誌燈之變換在一瞬間,事後雙方說法常會各執一詞而無法求證。
2.當車禍發生時,常會引起路人的注意,應主動尋找現場熱心且富正義感之目擊證人,留下聯絡方式或記下其車
號,以做為未來必要時之佐證人。
3.若有戴手錶且受傷不嚴重,應記下發生車禍的時間及地點,以利必要時提供資料之用。
六、保險報案,申請理賠:
1.政府立法規定,目前汽機車均應投保強制責任險(理賠對方人、車,除,除外險外,不論肇責均可理賠),車主
可視需要加保其它任意險(例如:車體損失險、竊盜損失險、乘客責任險…等),因此事故發生後應隨即利用強
制保險證之0800電話號碼(24小時客服專線)向所屬保險公司報案。本險種需交叉理賠,例如甲、乙雙方發生車
禍時,甲方受傷之醫療保險須由乙方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乙方保險醫療亦然(賠人不賠車)。
2.車禍事故發生時,除自願負擔損失外,請勿私下與對方和解致喪失保險理賠請求權。
3.請於車禍事故發生時起五日內攜帶保險卡(單)、行照、駕照、被保險人印章,至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手續。
4.學生平安保險理賠:
凡加入學生平安保險者,於事故發生一年內皆可辦理。準備證明文件:診斷書、門診收據,如有住院者須備妥住院
證明書。並至衛保組填寫申請表格。
5.任意第三責任險:
本險種為自由加保,故又稱任意險;本險種可理賠對方之人、車,主要目的是減少車禍中賠償對方的損失;例如保
財損險20萬元、傷害險200萬元,一年保險費約700元有找,每個月不到60元。以目前台灣機車車禍發生情況來看
,第三責任險之加保是非常必要,經濟效益相當高喔!
七、注意和解,詳載內容:
1.與對方和解時,應聯繫其共同至處理車禍之車禍處理小組(派出所)或各鄉鎮市公所之調解委員會進行協調和
解,以維公正及確保安全(可請家長、師長或教官陪同前往)。
2.和解時建議使用標準格式之和解書(車禍處理小組及派出所或網路上均可取得),並清楚詳細記載雙方和解
內容,填寫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警局或調解委員會存查一份。
3.遇有人員傷亡時,請務必載明此和解書是否包含強制險理賠金及求償之一方是否同時自願拋棄民事及刑事追訴
權。
4.請注意賠償一方金錢給付方式及期限。
5.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車禍事故有人受傷無法和解時,請於六個月內主動向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刑事部分權
益。事故有人傷亡,屬非告訴乃論案件,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通知處理。
6. 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若無法和解,請向監理站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民事求償請求時效二年內。
Ref
http://www.ptpolice.gov.tw/CmsShow.aspx?Parm=20061129112721632,20061127122031932,5
1.發生車禍時應立即停車,汽車則打開雙黃燈警示後方車輛,以避免追撞。
2.汽車應於車後方30∼100公尺處豎立三角形警告牌(豎立之距離依行車速度快慢及路況決定)。
3.車禍應保持冷靜切勿慌張,即使輕微碰撞亦應停車(或下車)處理或致歉並詳查雙方人員傷亡及車輛毀損狀況,
並撥打110報警處理。
4.若有需要,雙方可互留車型、車號、姓名及聯絡方式,在警方未到達前不要離開現場,以免事後被對方控訴為肇
事逃逸。
二、保留現場,以利採證:
1.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切勿為了維持交通順暢或搶救傷患而將車輛移動至路邊或離開現場。(如屬重大車禍、傷亡
等嚴重情況)
2.警方到達現場後,會依車輛方位及現場掉落物、人員傷亡位置等繪製現場圖,作為未來肇事責任(如路權歸屬、
交通違規…等)研判之依據。
3.若為一般無人傷亡之小事故或交通嚴重阻塞之路段,為了避免影響後方車流,可先用噴漆、粉筆或口紅在地上標
出車輛四輪、機車倒地及掉落物位置(四輪以〔、〕、車頭方向以△、機車倒地、掉落物以○線標示之)。
4.若有攜帶相機,應將重要物證(如雙方車牌、人員物品位置、車輛毀損情形、煞車痕、刮地痕…等)及現場景況
拍攝下來,以備將來車禍鑑定或訴訟時之佐證資料。
三、人員傷亡,送醫急救:
1.發生人員傷亡時,速打119請求消防單位派救護車前來送醫急救,因隨車有合格之急救人員及設備且免費服務。
2.勿使用肇事車輛移送傷患,若患者受傷嚴重在救護車未到達前,視情況可先做急救措施(如CPR、止血、骨折固
定…等),交通不便地區可求助路過車輛或附近居民支援。
3.救護車離開前,別忘了記下患者姓名及送往之醫院,以利事後前往探視及洽談和解事宜。
四、報警處理,確認簽名:
1.發生車禍事故,立即打110報警處理及電話請求家長、師長或值勤(輔導)教官支援,並詳細說明發生車禍之地
點及概況。
2.警方到達現場蒐證,繪製車禍現場圖及事後製作當事人筆錄時應據實說明,詳細核對檢查無誤後才能確認簽名。
3.車禍現場圖及應訊筆錄為事後鑑定肇事責任歸屬、訴訟及申請保險理賠之重要參考依據,不可不慎。
4.如當時身體、精神狀況許可,同學須檢視警方所繪現場圖是否與現場相吻合,如機車倒地位置、掉落物、行車方
向,如有錯誤可告知警方更正。
5.請注意對方是否為無照或酒後駕駛,若懷疑時應主動向警方於現場提出並做酒精含量測試及列入記錄。
6.處理警員離開前,應主動查詢其姓名或記下臂章編號及隸屬單位名稱、聯絡電話,以備必要時之聯繫。
7.警方通常不會告知你在此次車禍中對、錯,請不要以為這是警方故意刁難,而是警方在車禍中肇事責任判斷並不
能據此作法院審理依據;但,可向警方查詢車禍現場道路之路權屬於那一方。
五、尋找現場,目擊證人:
1.若車禍發生在叉路口時,號誌燈之變換在一瞬間,事後雙方說法常會各執一詞而無法求證。
2.當車禍發生時,常會引起路人的注意,應主動尋找現場熱心且富正義感之目擊證人,留下聯絡方式或記下其車
號,以做為未來必要時之佐證人。
3.若有戴手錶且受傷不嚴重,應記下發生車禍的時間及地點,以利必要時提供資料之用。
六、保險報案,申請理賠:
1.政府立法規定,目前汽機車均應投保強制責任險(理賠對方人、車,除,除外險外,不論肇責均可理賠),車主
可視需要加保其它任意險(例如:車體損失險、竊盜損失險、乘客責任險…等),因此事故發生後應隨即利用強
制保險證之0800電話號碼(24小時客服專線)向所屬保險公司報案。本險種需交叉理賠,例如甲、乙雙方發生車
禍時,甲方受傷之醫療保險須由乙方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乙方保險醫療亦然(賠人不賠車)。
2.車禍事故發生時,除自願負擔損失外,請勿私下與對方和解致喪失保險理賠請求權。
3.請於車禍事故發生時起五日內攜帶保險卡(單)、行照、駕照、被保險人印章,至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手續。
4.學生平安保險理賠:
凡加入學生平安保險者,於事故發生一年內皆可辦理。準備證明文件:診斷書、門診收據,如有住院者須備妥住院
證明書。並至衛保組填寫申請表格。
5.任意第三責任險:
本險種為自由加保,故又稱任意險;本險種可理賠對方之人、車,主要目的是減少車禍中賠償對方的損失;例如保
財損險20萬元、傷害險200萬元,一年保險費約700元有找,每個月不到60元。以目前台灣機車車禍發生情況來看
,第三責任險之加保是非常必要,經濟效益相當高喔!
七、注意和解,詳載內容:
1.與對方和解時,應聯繫其共同至處理車禍之車禍處理小組(派出所)或各鄉鎮市公所之調解委員會進行協調和
解,以維公正及確保安全(可請家長、師長或教官陪同前往)。
2.和解時建議使用標準格式之和解書(車禍處理小組及派出所或網路上均可取得),並清楚詳細記載雙方和解
內容,填寫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警局或調解委員會存查一份。
3.遇有人員傷亡時,請務必載明此和解書是否包含強制險理賠金及求償之一方是否同時自願拋棄民事及刑事追訴
權。
4.請注意賠償一方金錢給付方式及期限。
5.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車禍事故有人受傷無法和解時,請於六個月內主動向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刑事部分權
益。事故有人傷亡,屬非告訴乃論案件,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通知處理。
6. 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若無法和解,請向監理站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民事求償請求時效二年內。
Ref
http://www.ptpolice.gov.tw/CmsShow.aspx?Parm=20061129112721632,20061127122031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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