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7

惹熊、惹虎,不要惹到惡鄰居!



 
雙週 一 出刊.2008.11.17
 
本 期 目 錄 簡介/舊報明細
惹熊、惹虎,不要惹到惡鄰居!
黃律師的法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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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一場真誠的演說
讓您博得滿堂喝采~

黃律師的生活體驗 

惹熊、惹虎,不要惹到惡鄰居!

今天早上黃律師還沒出家門,就聽到隔壁鄰居驚天動地的吵架聲 …

鄰居甲:就是你們家的水滴到我樓下我家的房間!
鄰居乙:搞清楚哦!這位先生,我們家沒用水,哪來的水滴到你家了啊?莫名其妙 ..
鄰居甲:明明就是有,我要去你家看!
鄰居乙:你要看我又不是不給看,可是你態度未免也太差了吧!
鄰居甲:總之我告訴你,你最好去找水電工來看看,不然我每天都來找你!
鄰居乙:你現在是恐嚇嗎?奇怪!你自己幹嘛不請,有問題不是你家嗎?
鄰居甲:從上面滴水怎麼會是我的問題,你少在那裡推託!
鄰居乙:最好就一定是我家的問題,如果不是,我請人來看的費用你也得給我一半!
鄰居甲:不然你先讓我進去看阿!
鄰居乙:你!你真的會看嗎?反正你就是一口咬定要我們負責誰不知道阿!黑道了不起嗎!
鄰居甲:你說什麼,小心我告你毀謗!
……
黃律師的法律觀點 


唉呀 … 大家都有鄰居,居家品質是要靠大家來維持。像漏水這樣的問題,最麻煩的就是遇到上下或者左右兩邊住戶的公共牆或公用管線的問題,如果剛好又遇到一個不好相處、不會為大家多想的鄰居,不只問題無法解決,更會影響日後長期的居住品質。

黃律師我一向熱心服務鄰里,當然馬上雞婆的跳出來「搓湯圓」啦,把家裡珍藏的陳年好酒拿出來、威脅利誘樓下阿婆宰了他們家的母雞之後,邀請了這兩位當事人一起坐下來,心平氣和的講清楚、說明白,把漏水的問題跟鄰居相處問題一次解決!秉持著我多年的法律人的專業,提供這兩位「上」鄰「下」舍一個不傷和氣、合情又合法的解套辦法,

以下也針對幾個問題點來跟大家討論:

甲要求乙進行漏水鑑定是否合法?

  1.   甲要求乙進行漏水鑑定應該是合法的,也就是說,甲既然懷疑乙家的水滴到甲家的房間,造成甲因此受有損害,甲可以主張依據民法第 19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要求乙必須進行漏水鑑定。


  2. 若乙不承認他是造成甲家漏水的原凶時,乙當然也可以拒絕甲所提出的鑑定請求,這個時候如果甲拿乙沒辦法,最後對乙提起訴訟主張漏水的損害賠償時,依照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上必須由原告甲先支付鑑定費用,請求鑑定漏水的主因到底是否由乙家所造成。


  3.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3 第 1 項的規定,鑑定費用應該是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然而鑑定費用是否應由被告乙來負擔,必須等到訴訟終結時,由法院就來做最後的認定。


雖然乙沒有漏水的情況,但經過鑑定漏水處來自於雙方公共管線或區域,乙是否有責任負擔修繕費用?

如果漏水處來自於雙方公共管線或區域,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自應由管理委員會以公共基金支付修繕費用,而不是由乙來負擔修繕費用。

因為乙管線漏水問題造成甲之牆壁、家具等財物的虧損,甲可否向乙申請賠償?

  1.     以下先列舉幾個法條規定:

    1.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2 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

    2. 民法第 191 條第 1 項本文:「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3. 民法第 196 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  民法第 213 條第 1 項、第 3 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5. 如果確定是因為乙管線漏水問題造成甲之牆壁、家具等財物的虧損,乙顯然已經違反依上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的管理維護專用部分義務,以及民法第 191 條第 1 項本文的之建築物所有人責任。



  2. 如果確定是因為乙管線漏水問題造成甲之牆壁、家具等財物的虧損,乙顯然已經違反依上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的管理維護專用部分義務,以及民法第 191 條第 1 項本文的之建築物所有人責任。

  3. 所以甲可以主張乙因為違反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的管理維護專用部分義務,以及民法第 191 條第 1 項本文的之建築物所有人責任,所以甲可以依民法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2 項,第 196 條,第 213 條第 1 項、第 3 項等相關規定,請求乙賠償甲因此所受的損害及所支出的修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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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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