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15

限定繼承溯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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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12.15 
限定繼承溯往 父債子還畫句點
羅暐智/台北報導

     立法院十四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文修正案》,未成年子女繼承 債務,將一律改採「 限定責任」繼承制度,有多少遺產就還多少債,並可全面追溯,避免過去「父債子還」產生 幼兒背債問題,導致許多 社會悲劇。

     新法上路後,子女繼承遺產後,不知父母生前替人作保,導致 債務上門,不限時間,繼承人都只須負「有限責任」,以繼承 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但此部分並未溯及既往。

     父母生前作保 只負有限責任

     立委徐中雄痛批,協商過程中,銀行 公會將此修法妖魔化,阻擋回溯條款,是此修法的最大遺憾。

     雖然保證債務並未溯及既往,但基於全面保護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只要是繼承時是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都全面採 限定繼承,意即只需就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

     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對於未成人繼承債務採全面 保護主義。意即,二十歲以下或受禁治產宣告等弱勢繼承者,繼承債務將全面採強制限定繼承,只需對繼承所得負清償責任。

     昨日也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一之一條》,對弱勢繼承者加設「追溯條款」。意即新法上路後,弱勢繼承者因繼承所發生的債務,都只需對繼承遺產額度負「有限責任」。

     舉例來說,三十歲的A男,父親留下一百萬元遺產與五百萬元負債,A男於十八歲時繼承一百萬元遺產與五百萬元 負債,正負相抵後還欠下四百萬元債務,新法上路後,A男背負的四百萬元債務可一筆勾銷。

     限定繼承財產賞債 法院公告

     此次修法,最大爭議在於保證債務部分,替人擔保發生的債務是否可列為繼承項目,朝野沒有共識。新法規定,保證債務如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後,繼承人只需就所繼承之所得負清償責任。

     舉例來說,B男繼承父親的遺產一百萬元,兩年後,父親死前替人作保的四百萬元債務找上門來,按新法規定,B男只需償還一百萬元,其餘三百萬元債務可一筆勾銷。簡單地說,B男可用一百萬還四百萬,這就是所謂的「有限責任」。

     此外,新法對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時程也做修正,一併調整為「知悉後三個月內呈報法院」。限定繼承部分,法院收到呈報後,須於一個月至三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拋棄繼承則須以書面向法院告知,並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同時也需「知悉後三個月內」作出限定或拋棄繼承。

     為保障每位債權人的公平性,新法規定,繼承人償還限定繼承的財產,法院要公告,讓每位債權人知道,並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報明債權,讓法院匯整後分給每位債權人,避免有債權人先知情後搶走債務。

限定繼承溯往父債子還畫句點
中時電子報 - 17小時前
立法院十四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文修正案》,未成年子女繼承債務,將一律改採「限定責任」繼承制度,有多少遺產就還多少債,並可全面追溯,避免過去「父債子還」產生幼兒背債問題,導致許多社會悲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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