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即將到來,不少公司都用禮券來贈送員工,但立委曾燦燈發現,許多市面上的流通禮券上都還明定「恕不找零」字樣,他質疑若消費者不懂得爭取自己權益,豈不是讓業者把消費者的餘額給「A」走了。立委曾燦燈說,消費者因此一年被「A」的金額至少上億元。 根據四月經濟部正式公告生效的「零售業等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訂廠商不得記載「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不得消費」,亦即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應該還有消費的權利。 曾燦燈說,他的助理昨天向新光三越訂購禮券,但收到的禮券上蓋的購買日期章卻是今年一月,他們向新光三越詢問,對方的回答也支支吾吾。曾燦燈質疑,變更日期章就是為了規避四月才公告的規定。對此,消保會表示,將進行調查。 對業者違反規定,主管商品禮券的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彭維岳說,禮券標示「恕不找零」確實違反規定,但禮券定型化契約規範屬於行政監督,並沒有罰則,只能要求業者改善。消保會科長陳星宏則說,業者可用代償、小額禮券等方式來替代找零,但不能拒絕將餘額退還消費者,否則,根據消保法限期改善而不改善,將可罰業者新台幣六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新光三越販促部副理李香萩指出,新光三越目前共發行禮券與商品券二款,禮券等同於現金,購物時可找零也可以開發票,而消費者在持商品券購物時,雖不可以直接找回現金,但會以「餘額代用券」取代,上面會詳細記載剩餘的金額,消費者可持此代用券持續購物,直到代用券上的餘額用完為止。同時因禮券的量很大,財務人員提前加蓋的購買日期章,是做認證動作,消費者的使用權益未受任何影響。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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