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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是我給數位文化誌的文章,於 2006/10/09 刊登在 http://mag.udn.com/mag/dc/storypage.jsp?f_MAIN_ID=1&f_SUB_ID=10&f_ART_ID=47002 。請注意,這一篇文章並不授權各位讀者任意作為商業使用。
創用 CC 與 DRM
前一次談到了 DRM 的本質與潛在的議題,那麼當我們要採用創用 CC 等這類有別於傳統的授權方式時,又要如何面對 DRM 呢?或者說, DRM 要如何對應創用 CC 這類的授權模式呢?
筆 者曾於兩年前在此專欄介紹過創用 CC (Creative Commons) 授權,雖然說創用 CC 與 DRM 都是奠基於著作權法之上而被實做的,但是這兩者在先天上就朝向不同的方向發展──創用 CC 授權旨在釋出善意,拉近創作者與使用者的距離,並期待著作物能不受任何限制地散播;而 DRM 則是認為人性本惡,因此用盡各種手段,限制內容的流通與使用,以確保企業財團的利潤。
讀者諸君不難看出創用 CC 與 DRM 在立意上可以說是背道而馳,實際上 Creative Commons 在目前的常見問答集中,就表明了「創用 CC 反對 DRM 技術;任何採用創用 CC 授權的著作均不得採用任何形式的 DRM 技術」的鮮明立場。然而創用 CC 與 DRM 真的如水火般不容嗎?一如我們在前一篇文章中所提到的,對出版商等企業來說, DRM 的確是必要之惡;一味地抵抗 DRM ,其實就跟一味地想要施行 DRM 一樣偏激。
其中的道理在於,即便現行的主流 DRM 技術或多或少都侵犯了使用者合理使用的權利,但是並不能因此就把 DRM 與「侵犯合理使用的權利」劃上等號。最近對創用 CC 3.0 版授權條款的討論中,人們也明白了這一點,因此也提議對授權條款中關於 DRM 的部分做出修正:祇要施加 DRM 的時候不會額外侷限原本採創用 CC 授權即已釋出的權利時,就可以使用 DRM 技術。
換句話說,如 果著作所採用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規定需按照某個方式來標示作者姓名,那麼藉由 DRM 技術來強迫使用者不得移除或變更作者的姓名標示,就是個可以被接受的用法;同樣地,如果採創用 CC 授權釋出著作時,要求不得改作的話,那麼透過 DRM 技術來禁止改作,顯然也是合宜的作為。反之,如果採用 DRM 結果使得文件無法由印表機列印出來,那麼這種 DRM 就已經侵犯了一般情況中的合理使用的權利,當然也就於創用 CC 授權所不容──不過在這種情況中, DRM 乃是侵犯著作權法在先,連帶侵犯奠基於著作權之上的創用 CC 授權。
創用 CC 3.0 版不但不再視 DRM 為毒蛇猛獸,同時也在思索著 DRM 對創用 CC 所能帶來的可能性。在眾多可能性中,最引人關切的或許是由昇陽所提出的 DReaM 計畫(或稱 openDRM 計畫),這個計畫的重點在於回歸 DRM 的本意:管理權利,而非限制使用;因此在 DReaM 系統中,使用者不再受限於特定的軟硬體環境,而且能夠基於合理使用而解除各種限制。
這要如何辦到呢?首先, DReaM 提出授權不應依附於終端硬體設備上,如此內容纔能在使用者偏好的廣泛配備上使用。 DReaM 也提倡授權應採動態管理,如此新的服務與元件在日後纔得以便於加入;最簡單的例子是當著作成為公共領域的一部份時,即可永久解除一切使用限制。除此之外, 這樣的動態管理也便於以使用者的「角色」來管理授權──同一個使用者對同一份內容,在不同的使用情境(例如公司、家庭等)中,所擁有的權利並不相同(因為 其所扮演的角色並不同)。另外, DReaM 系統為了處理合理使用的部分,則提出建立追蹤機制的方法,也就是基本上讓使用者可以解除限制,但仍保留各種使用的紀錄,以作為出版方確保權利未遭侵犯的合 理防線。又因為 DReaM 的出發點是希望內容的使用權利不至於得依附特定的系統,因此整個 DReaM 系統的程式碼亦採開放源碼的方式開發,讓任何第三方也能根據 DReaM 的規格撰寫相容的系統。
也許有人會問,為什麼昇陽要做這件事呢? 一方面是因為昇陽能藉這個計畫繼續帶動 Java 語言的使用,另一方面則是昇陽也預見了所謂 Web 2.0 時代的到來,相信任何人都可以是內容的生產者,所以 DReaM 系統的使用者將不再限於傳統的大型企業,而這個差異將可能帶來更廣大的市場。
一 旦 DReaM 真的實現了這些理想,對於創用 CC 授權來說絕對是利多的。因為許多創用 CC 授權所在乎的部分如合理使用的權利、使用的條件等,都不會被侵犯,而且現行創用 CC 授權機制所欠缺的使用追蹤,也就是作品被使用的情況以及被改作的情況等,也都能跟著得到解決。
「我仍認為我們應該建立完全沒有 DRM 的世界;」今年三月, Creative Commons 的創辦者 Lawrence Lessig 在他自己的部落格上說著,「但是如果非要有 DRM 不可,那麼至少也得像昇陽所提出的 openDRM 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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